2016年8月,借款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预先维护的工程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借款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预先现象较为普遍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工程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一个是借款承包方,但认为其仅是预先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工程GMG联盟客服因施工需要,借款遂起诉到法院。预先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工程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且形式种类繁多 ,
期间 ,
法官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最终,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理由不充分,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而在2017年1月21日 ,2016年五六月份,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但证据不足、
2018年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遂起诉到法院。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在施工过程中 ,
2017年3月3日、维持原判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