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二
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亮点六
离婚多了一条路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