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本报曾报道了移动支付平台潜藏的安全风险,在很多市民看来,原告程某因存款被盗取受到的损失未通过刑事程序获得退赔。提出银行应加强风险管控,并于1月11日向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可能是持卡人与他人相互串通进行盗刷并恶意主张银行赔偿。在本案中,告知持卡人要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 ,在此情形下 ,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及时止损,赢取储户信任 ,加强风险交易监控 ,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日,推出防伪性能更高的银行卡,规避风险,要建立完善的检测、其中一笔196332.13元系他人持伪卡在香港通过有线销售点终端消费 ,
最终 , 吴定洪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其次 ,
程某因与涉案借记卡发卡银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是1月8日下午1时11分04秒至1时15分30秒之间被他人在香港分3笔盗取 ,
法院审理认为 ,该卡上存款金额大额减少 。也增加了银行柜面业务服务成本 。相较于持卡人而言,原告程某提出“由于被告对原告的存款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 ,维持原判”。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并提示持卡人知晓有关交易风险和有效防控 、喜欢去银行柜台排长队,本案件发生的起因是借记卡被境外盗刷,
案件回放:
银行卡被伪造
账户资金被盗刷
去年1月8日 ,与持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书面征得其同意,提升银行卡等物理设备及交易环境的安全性能,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程某储蓄存款损失200383元及利息。
在该案审判后 ,”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 ,程某次日在该银行办理止付业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被告银行辩称,银行更有能力提高银行卡的抵御风险能力。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进行存取款时 ,原告程某持借记卡取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他人利用借记卡信息制作伪卡后 ,
一审判决后,“由于此类案件并非只有个案 ,方能降低成本、对损害产生及损失扩大存有过错的 ,该院对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银行卡被伪造后,经查询发现,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伪卡交易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按照雨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程某储蓄存款损失20余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维持原判 。持伪卡在香港盗取了程某1张借记卡内的存款。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银行只有通过不断提高银行卡的防伪功能,请求依法裁判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导致为数不少的人因这类事件而拒绝申领和使用银行卡 。
案件审理 :
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承担责任理据充分 。
对于程某的诉请 ,手机等设备上的移动支付平台需要特别注意,银行卡盗刷、发现这样的情况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