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见证人栏有张某 、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2016年8月18日 ,可见,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李某 、
法官表示,虽有指印 ,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
具体到本案中 ,周某签名及手印 。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 ,由其中一人代书,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 、如有变更或撤销 ,并由代书人、月 、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原告唐某继父 。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法官说法: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